发育儿补贴,鼓励生育就该着眼于“减负”******
■ 社论
发育儿补贴,就是让政府更多地参与到生育养育成本分摊体系中,减轻育儿经济压力。
近日,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就《深圳市育儿补贴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初步拟定了深圳市育儿补贴标准,明确按照递进式差异化原则发放育儿补贴,其中生一孩、二孩、三孩三年累计补贴分别为7500、11000、19000元,引发舆论广泛关注。无独有偶,济南日前也印发《济南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明确济南市户籍按照生育政策于202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二孩、三孩家庭,每孩每月发放600元育儿补贴,直至孩子3周岁。
应看到,自四川攀枝花市2021年7月在全国率先推出育儿补贴以来,包括云南、河北衡水等多地,都出台了育儿补贴政策。这次深圳、济南等地对育儿补贴做出政策安排,挟大城市的身位推出实打实的激励补贴,意味着“发钱鼓励生育”的政策暖风,正更多地从中小城市吹到包括一线城市在内的大城市。
这显然来得很有必要:现实中,大城市虽然能吸纳更多的年轻人,但生育率往往更低,年轻人“不想生、不愿生、不敢生”现象往往也更严重。这跟大城市里生活压力更大、工作节奏更快及精养模式对应的养育成本更高,有直接关系。
生育问题也是个经济问题。在经济学视域下,生育的实质就是“人口的再生产”,其正外部性很明显,但高成本也会成为影响生育意愿的重要因素。在大城市,生育养育的综合成本通常更高。要提升那些适育年龄人口的生育积极性,还得从为他们切实“减负”着手——这里面的“负”,首先就包括经济负担。
在此背景下,深圳、济南等大城市推出育儿补贴,无疑是直击适育年龄人口的真切痛点。拿深圳为例,其超大城市属性本就赋予了其育儿补贴举措以标志性意义,而相对较高的补贴标准和生育补贴对象扩展到一孩的补贴范围,也不乏范本价值。
鉴于深圳几乎是“全国最年轻的城市”,根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测算,深圳5.36%的老年人口比例尚未达到老龄化社会10%的标准线,以育儿补贴鼓励生育更像是政策靠前发力。也因如此,此举更容易起到示范作用,毕竟,很多地方比深圳更需要有效释放生育潜能、减缓人口老龄化进程、延长人口红利窗口期。
一直以来,社会对发育儿补贴有些争论。有人会拿“低生育率趋势不可逆”去否定育儿补贴的存在价值。其实,应该看到,很多家庭对于生育二孩三孩的犹豫观望,都有生活压力因素考量其中,这在大城市尤其明显。发放育儿补贴,就算无法覆盖全部的生育养育成本,也能缓解许多家庭尤其大城市家庭的压力。而个中传递的“鼓励生育”导向,也会在营造向好预期中带来积极反馈。
值得注意的是,发放育儿补贴是构建生育友好型环境系统工程中的一步,而非全部。自2021年5月31日中央提出实施全面三孩政策以来,全国多地推出了延长产假生育假、给予家庭买房补贴之类的办法鼓励生育。去年8月,国家卫健委等十七部门更是出台了二十条措施,将婚嫁、生育、养育、教育一体考虑,从产假、医疗、教育、住房、财政、税收、保险等方面多向发力,旨在加快建立积极生育支持政策体系。而给予育儿补贴,正与国家层面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减税之列的动作同向而行。
说到底,生育是一个家庭的选择问题,也是一个社会的民生问题。发育儿补贴,就是让政府更多地参与到生育养育成本分摊体系中,以减轻育儿经济压力的方式提升人们的生育意愿。
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解读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
□ 本报记者 赵晨熙
野生动物是地球上所有生命和自然生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的生存状况同人类可持续发展息息相关。
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于1988年制定,2004年、2009年和2018年三次修正,2016年进行了修订。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对加强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和拯救繁育工作、维护生物多样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2022年12月3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将于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主任岳仲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此次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加强对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坚持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进一步完善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制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做好与生物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畜牧法等相关法律的衔接,秉持生态文明理念,以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岳仲明重点从五个方面介绍了主要修改内容。
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加强了对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保护,明确依法将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划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进行严格保护。将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纳入应急救助范围,加强野生动物收容救护能力建设,建立收容救护场所,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救护工具、设备和药品。
随着我国生态环境持续改善,野生动物种群得到有效恢复,一些地方野猪等野生动物泛滥成灾,危害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和农牧生产。对此,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细化了野生动物种群调控措施,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根据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调查、监测和评估情况,对种群数量明显超过环境容量的物种,可以采取迁地保护、猎捕等种群调控措施,对种群调控猎捕的野生动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和综合利用;明确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建设隔离防护设施、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预防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同时,明确将中央财政对致害防控的补助范围由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扩大到其他致害严重的陆生野生动物。此外,规定在野生动物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采取措施而造成野生动物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
外来物种入侵,破坏生态平衡,为加强外来物种防控,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规定,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物种不得违法放生、丢弃,确需将其放生至野外环境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现来自境外的野生动物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同时规范野生动物放生活动,要求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对放生野生动物活动的规范、引导。
2020年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为做好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的衔接,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同时加大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对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管理制度作了规定,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将这一制度扩展到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根据有关野外种群保护情况,对不依赖于野外资源、技术成熟稳定、有一定养殖规模的人工种群可以不再列入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实行与野外种群不同的管理措施,但应当依法实行备案和专用标识管理。这些人工种群的一部分可以依照畜牧法规定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按照家畜家禽管理;另一部分可不作为野生动物进行管理,适当放开其人工种群及其制品用于满足市场多元化需求,促进相关产业发展。
岳仲明表示,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需要社会各方面共同努力,要加强法律宣传、解读和引导。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也要加快制定、完善相关配套规定,健全联合执法工作协调机制,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实现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双赢。